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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劳动者权利上看,教师当然也有业余时间以劳动赚取报酬的权利;从市场法则上讲,家教既然具有商品特质,如果交易是公平的,就是合理的。那么,是否允许有偿家教,需要讨论的两个关键词,一是“劳动权利”,一是“公平交易”。
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对象如果包括其学生,那么利益驱动下就很难避免“讲半节留半节”的问题。这就损害了学生的权利,影响其本职义务的履行。这时候,教师的“劳动权利”就是一个伪命题。而学生本应在课堂上听到的知识,因为有偿家教这种商品的存在,而不得不需要额外支付报酬,此时的交易便具有一定的强迫性,也就无公平可言。
有专家认为,存在即是合理,而且有偿家教迎合的是市场需求。这种观点我觉得也不妥。存在的合理,离不开合理的存在这个前提;迎合市场也不等于可以无视游戏规则。而社会中具有普适标准的规则是:供职者通常不得从事与本机构、本行业业务或其职业职能有关的兼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雇主利益,以及利用职能作弊等行为。我们应该叫停这种不公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