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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原因,让父母与儿女们久违的团聚发生在法庭上?
又是因为什么,令法官把关怀和探望“强制执行”?
“近三年来,本市法院系统审理的赡养案件每年均在600件左右,没有明显增长,但其中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却在呈明显上升趋势。”
法庭上的“一家团聚”
陈大娘终于看到了子女们齐聚在面前,只不过,这种久违了的团聚不是在温暖的家中,而是在严肃的法庭上。
“我终于都看到你们了!”一时间,陈大娘老泪纵横。这是不久前发生在本市和平区法院法庭上的真实一幕。
陈大娘共有6个子女,这次她把子女们告上法庭,不仅是为了赡养费,还要求子女们履行探望照料的精神赡养义务。多年来,有的子女很长时间也不来看她一回,子女们团聚在面前的感觉,她都已经陌生了。她告诉法官:“钱多钱少不要紧,我实在想他们啊!”
案件的结局还算令人满意。在法官的努力下,子女们协议轮流照护老人,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而在此案之前,该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却并没有调解成功,最终,精神赡养的执行被写进判决里,并以一定“经济约束”手段来保证老人得到必要的照护和精神慰藉。
这一案件的原告是年过八旬的赵大娘。她有四儿一女,老伴三十多年前去世,一直独自一人生活,没有经济来源,且患有多种疾病。
在审理中,子女们基本上都认可付赡养费,但对于探望照料,有的以忙或身体原因推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指出,子女不仅应在经济和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生活保障,而且应在精神上给予慰藉。判决5名子女在共同承担母亲赡养费和医药费的同时,必须轮流到母亲处探望和照护。对不按时到岗者,每月须给付母亲请护工费用。
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乔长荣说,相关法律对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使精神赡养往往更多依托于道德层面。但如果只单纯在判决中要求赡养人每月承担探望、照料、陪护义务,而不采取必要的限制手段,那么在执行时就缺乏可操作性,老年人的诉讼请求和权益很难得到相应保证。
这一判决的出台带着几分无奈。毕竟,被执行的“标的”是亲情。但是,该判决从法律层面上开创了维护老年人获得精神赡养权利的新模式,成为本市法院的标志性判例。此后,本市其他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往往借鉴此种形式来保证精神赡养得以执行。
赡养需求超越物质层面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障措施的日益完善,养老已不再局限于物质方面。老年人精神层次的要求提高,需要儿女给予精神慰藉和关心。然而,现实中,一些子女对老人赡养依然停留在物质层面,忽视老人的精神需求,较少探视老人和与老人沟通,使老人产生孤独和寂寞甚至产生遭冷落和抛弃的感觉。
记者在对本市各区法院的采访中了解到,在近年来的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儿孙绕膝”的向往却非常强烈,有的老人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请求。
68岁的徐大爷将儿子告上法庭,诉讼请求里只字未提物质要求,只要求儿子承担照料义务。
徐大爷原先在本市某制药企业工作,退休金较为丰厚,并不想让孩子承担赡养费用。他的身体也还硬朗,生活自理没有问题。徐大爷说:“我不需要赡养费,但我需要孩子的关心和问候。我见他一面跟见个大明星似的困难,想想就伤心。”
儿子开始时想不通,后来在法官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徐大爷见儿子认错也就撤诉了。
无独有偶,江苏省姜堰市前不久发生的一起诉讼与徐大爷状告儿子的案件非常相似。原告是位80岁的老教师,他告的是其次子,告状不是为了“赡养费”,而是因为“儿子长年不回家看我”。老伴去世多年的他日常起居由大儿子照料,女儿也会过来看望他。但让他窝火的是,小儿子却借口工作忙、家里事情多总是不露面。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小儿子每周不少于一次探望父亲,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建援告诉记者,不论是在天津还是其他省市,精神赡养的匮乏都并不鲜见,只不过,有勇气诉诸法律的父母并不多。面对这类案件,法官们首先做的是让为人子女者明白赡养父母不仅要保证父母吃饱穿暖,还应当包括对其心理进行慰藉的“精神赡养”。抽时间常回家看看,陪老人说说话、聊聊天,应该并不难做到。精神赡养不仅是子女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
空巢难题如何破解
本市有关部门对市内六区有老人家庭的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本市空巢老人家庭的比例已超过60%。对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问卷结果显示,在老年人的各项需求中,精神赡养需求要大大高于其他需求。
婚姻家庭专家、市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汪洁分析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住房条件的大幅改善,特别是现代社会两代人之间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差异,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加速,这使得单身独居老人和子女不在身边的夫妻偶居老人形成的空巢家庭逐渐增多。老人的晚年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有三:一是经济收入,二是服务照料,三是亲情慰藉。对于城市中的老人来说,多数人在经济上是可以独立的,那么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服务照料和亲情慰藉了。
汪洁说,近年来,社会养老模式的发展使得家庭在经济赡养和生活照料上的功能有淡化趋势,但家庭在精神慰藉上的功能无可替代。长期以来,很多子女在赡养问题上更多地注重经济支持,而忽视了隐藏在物质背后的深层次的精神需求。子女应转变观念,认识到看看父母、陪父母吃顿饭、逛逛街、打个电话等等都是赡养。其实老年人的要求并不苛刻,为人父母者都能体谅子女的工作生活压力,只要感觉子女心里有自己,父母就非常满足了。
汪洁认为,不能回避的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模式和年轻人面临激烈的职业竞争、在家中的时间很少的现实,要求人们养老观念也必须相应改变。在重视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的同时,还需要注重发挥社区养老优势。社区容易使老年人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是家庭养老的自然延伸。通过社区互助、邻里相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老年人缺少子女陪护的失落感,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而且,有关部门在加强社区建设的同时,应适时地为老年人提供发挥余热和参加群体活动的机会,老年人的发展越充分,精神才能越充实。社区还可以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安排各种兴趣班的学习,老年人融入一定的群体有助于提高对社会角色改变和空巢情况的适应能力。
谁来保证精神赡养
现象: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不断增加,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越来越多,出现了不少老年人物质生活并不困难,却起诉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件。
焦点:精神赡养是否应纳入法律调节范畴。
说法法官——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建援
记者:赡养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而且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但有人认为,精神赡养只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未包括精神赡养,对此种说法您怎么看?
杨建援: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并未明确赡养就是仅指物质赡养,也就是说并未排除精神赡养。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精神赡养的义务。因此,精神赡养是有法律依据的。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也是赡养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虽然法院的判决肯定了老年人要求精神赡养的合法性,可一旦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何执行,也确实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在外省市一些主张精神赡养的案例中,老人赢了官司,却仍然输了情感的情况并不鲜见,法院作出每周探望几次的判决往往只停留在纸上。
杨建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侧重于老年人物质权益方面的保障,对精神赡养的支持显得不够完善。但从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是必须的。目前,本市法院通过“经济约束”的手段来保证赡养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还是一个司法探索。从根本上来讲,还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定来完善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同时,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法院不能只管判决,还要尽最大力量协调双方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论判决的形式如何,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最希望看到的。
记者: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一部在全国率先将“精神赡养”从法律层面予以细化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杨建援:很多人赡养父母的观念还停留在让父母吃好、住好的初始阶段,认为只要父母衣食无忧就会精神愉快,因此忽视与父母的精神交流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父母要求回家探望或一起吃饭等要求,常常以“工作忙”搪塞敷衍。还有一些子女只专注于自己的成功与幸福,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视若无睹。因此,以立法方式唤醒“精神赡养”意识,在当前十分必要,可以增强子女的家庭观,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亲情应否“强制执行”
为了让总是在外忙碌的儿子回家陪着吃顿饭,齐女士和老伴决定,每次用100元作为奖励。辽宁省大连市的一对老夫妇,愿意为儿女开出“工资”,只要儿女每周回来陪他们吃两顿饭,一个月便支付给儿女1000元。这是媒体在报道《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并细化了对精神赡养的相关规定时,列举的两个例子。一些父母对精神慰藉的渴望和无奈可见一斑。
但是,对于通过立法来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精神赡养责任的问题,人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认为这是在“强制执行”亲情,超越了法律应该调整的范畴。如果儿女不是心甘情愿,这样的精神慰藉又能起到多大效果。
对此,本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世清律师认为,不仅是地方性立法,全国性立法也应该更加关注精神赡养问题。法律法规对人们必须通过精神慰藉赡养父母的强制规定,并非是在强制执行“亲情”,而是在向全社会传递一种责任意识,从而引起充分的重视并使这一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国外一些国家,与“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制定得相当详细,甚至达到量化标准。如规定子女与需赡养父母居住地的距离,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对子女长期不关注和不关心老人“精神赡养”的行为可予警告、经济处罚甚至拘留等。
王世清认为,主观上不对父母进行精神赡养,实际上构成了对父母的精神损害,这种行为的恶意程度较大,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立法既是一种行为的约束,又应该提供如何约束的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布的,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老年人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要求,建议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
王世清说,解决精神赡养问题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不仅应该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应该把精神赡养纳入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引起人们对精神赡养的重视。撰文/本报记者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