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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企业产房居住5年多,80岁的市民王奶奶家中闯来不速之客,男子称房屋所有权已在1年前由原企业卖给他,故前来索要1年房租。王奶奶质疑对方买卖合同,将男子和企业告上法庭。日前,经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房屋系企业与男子合作所建,男子作为共有权人享优先购买权,驳回王奶奶诉求。
王奶奶:
卖房得先考虑我
市民王奶奶2004年通过房屋中介以12万元接受案外人赵某转让,承租原由赵某承租的坐落河东区一套40平方米企业产住房。王奶奶在赵某和房屋中介介绍下,与企业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一晃5年平安无事,2009年6月上旬,一名自称李某的男子突然闯入,称王奶奶住房所有权已在1年前由企业售给自己,向她索要1年来租金。王奶奶拒交,质疑对方出售所有权手续的法律效力,将李某和企业一并起诉至本市河东区法院。
王奶奶认为,她是房屋合法承租人,依《合同法》规定可优先享有购买权。因此,企业即便是出售产权也要优先卖给她,可是却视法律于不顾私下交易产权,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定二被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被告:
我是房屋共有权人
庭审中,被告李某讲述该房屋“历史”,证明最初他就占有部分所有权份额。李某称王奶奶所住房是1998年由他和企业共同出资购买,经房管部门登记所有权为:李某占16%份额,企业占84%。李某称,该房最先由案外人赵某承租,后赵某转给王奶奶,因此王奶奶应承担转让后的房租等费用。李某称王奶奶仅是房屋承租人、使用人,自己却是房屋共有权人,依法有优先购买权。1年前,他从企业购得另外84%产权,该房完全变更为私人所有。企业对李某所述表示认同,表明产权转让程序合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
共有权人享优先购买权
河东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共有权人均享房屋之优先购买权,但此二者权利冲突时,共有权人又在同等条件下优于承租人。据此,王奶奶请求确认二被告房屋买卖无效的请求于法不符。又查明,王奶奶与赵某签订房屋置换合同,及与赵某到企业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时,赵某、房屋中介和企业却都没有告知她房屋系二被告按份共有而非企业独享产权。据此法院认为,王奶奶如有经济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奶奶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王琪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