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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宝坻区朝阳大道南侧有处草坪,综合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草坪遭到破坏,经查,原来是住宝坻区大口屯镇某村的张某,因自家铺设下水管道,未经许可就挖沟破坏了绿地。执法队员要求张某在3天内恢复草坪原状。可3天后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张某并没有改正自己的行为,于是再次找到他,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填补绿地并接受了2000元的罚款。
点评:
“绿地”可为我们制造维持生命的氧气,每一个公民都应真心地爱护保护它,而不该去故意损坏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