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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郭某因患尿毒症曾在天津市多家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后在一次常规化验中被验出“丙肝抗体阳性”。郭某认为是一家医院在对其治疗中向他传染了疾病,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郭某于2006年4月因患尿毒症在河西区一家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郭某称,治疗前该院对其进行了血液化验,当时院方曾给付他化验单,但被郭某丢失。至同年12月7日,郭某转至天津武警医院附属医院进行透析治疗,武警医院对他也进行了验血化验,结果为“丙肝抗体阳性”。郭某认为,自己是在河西区那家医院进行治疗时被传染上丙肝的,对方的医疗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应对自己的健康损害承担责任。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医院方出具资料,证明当时的检验结果为“阳性”,即郭某在进入该医院以前已经患上“丙肝”。郭某坚持认为该医院出具的这份2006年4月27日的资料是“虚假的”,当时的化验结果为“阴性”。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郭某丢失了那份至关重要的化验报告单,而河西区某医院拿出的报告单显示郭某当时已经是“丙肝抗体阳性”,故郭某在河西区这家医院治疗期间染病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周苏晋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