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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储户银行卡内存款1万元在被动过手脚的ATM机上被盗取,其认为银行未尽到保障安全义务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
储户被盗取1万元
市民李先生2009年4月24日晚,到河东区中山门某银行ATM机查询账户余额为10059.03元。3天后,却被告账户被冻结,后经向营业员了解得知,其款项已被他人骗取。据李先生说,银行方解释称:4月23日早晨发现有人在ATM机上做手脚,录像显示有两个人安装了设备,随即向上级做了汇报;4月27日,有客户报告24日晚看见银行门口有两名可疑男子,银行于是冻结了24日ATM自动柜员机账户,并发现李先生和其他储户款项均被人盗取。
李先生认为,银行发现可疑情况后没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储户在银行存储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到按照储户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储户或储户代理人并保证储户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李先生表示,银行从柜员机设置行为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在人机交易中产生的风险应由银行承担,银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严重疏漏,使他人能任意安装监控装置,充分说明技术上没充分保护储户存取款安全,向银行索赔其被人取走的款项10000元。
先刑后民不予采纳
庭审中,银行辩称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先刑事后民事,在刑事案件未审结情况下,原告不能先进行民事起诉。同时,原告无法证明储蓄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
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卡于4月25日被他人共分5次于河南省郑州市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支取10000元。另查,被告银行员工于4月23日早晨发现该自动柜员机曾有被他人安装过其他设备的痕迹,经调取录像观看系22日晚被他人安装过其他设备,23日已拆除。27日上午,有储户反映24日晚该柜员机再次被安装设备,银行随即对24日晚所有在该机器上有过交易的储户账户给予冻结。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业银行,保障存款人存取款安全是应履行的合同义务。通过庭审可知被告柜员机曾两次被他人安装设备,但被告并没及时报案或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导致原告存款在柜员机第2次被他人安装设备后被盗取,被告负有疏于管理责任。
银行抗辩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没有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其行为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如中止审理则不利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稳定。关于被告辩称原告不能证实银行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法院认为,银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未能向法院提供,且原告当庭否认,对此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河东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原告李先生存款损失10000元。本报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王琪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