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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示事故鉴定书 |
明明是属于机动车的轻便摩托车,却在说明书上降低相关技术数值,愣当非机动车卖。一名外地男子购买该车后发生事故,左手被截肢。
既没有驾驶证又没给车辆上牌照的他,被交管部门认定“应承担同等责任”。男子将车辆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方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本市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车辆销售方一次性赔偿男子13万元。
非机动车道车祸男子被截肢
中年男子范某系安徽省人,来津后一家人靠打工为生。为了工作方便,老范购买了一辆“燃油助力车”。该车的使用说明书上写明“汽缸工作容积为29.9ML”。依据相关规定,该车属于助力自动车,也就是说是一辆非机动车。
老范说,既然是非机动车,他就没有到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的登记手续”。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老范骑着这辆车沿非机动车道,来到红桥区光荣道与咸阳北路交口附近时,被某旅行社的大客车撞倒。更为严重的是,汽车轮子轧上了他的左臂,造成严重受伤。次日,老范做了截肢手术,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从此,老范成了一名残疾人。
事故鉴定承担同等责任法院起诉索赔
但在索赔过程中,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却让他大吃一惊。该认定书上是这样写的:“大客车司机观察情况不周,未保证安全,其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认定书同时写道:“范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交管部门最后认定,大客车司机和老范承担同等责任。
交管部门认定的依据是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确认,国家规定助力车的汽缸工作容积不应大于30ML,而老范车辆的相关指标远远超出这个标准。所以该车属于轻便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
对于老范的损失,法院判令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赔偿,而老范也要承担自己损失的50%,即人民币13万余元。老范经咨询后认为,自己车辆使用说明上的相关指标,明明白白地标示该车为非机动车,而现在却被认定为机动车。如果当初说明书上据实表述,他一定会遵守相关规定,甚至未必购买该车。而现在他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车辆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今年1月,他将车辆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销售单位赔偿
庭审中,老范的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清表示,由被告生产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驾驶时需要驾驶证和号牌。如果被告提供合格的没有“缺陷”的车辆,老范也不会自己承担损失。所以要求被告赔偿老范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存在过错,并愿意赔偿老范的损失。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销售单位一次性赔偿老范13万元。而老范也放弃了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责任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