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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需要。旨在彰显诚信,预防纠纷的公证制度顺应了这种趋势。但是,一部分人为牟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更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国际声誉。有鉴于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10年3月22日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查处和打击涉及公证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在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究竟何为公证、何为公证书?天津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人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格式所出具的,证明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机构通过出具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证明,从而为民事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现状不容乐观催生“公司”联手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公证活动逐渐增多,大量单位、个人对公证需求迅速增加,人们对公证工作、公证书的认知度普遍提高。公证在大家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证书所具备的特定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使其效力独一无二,明显优于和强于普通书证。公证工作更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健全社会信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正因为公证在社会生活中的公信力和社会对公证的信赖程度日趋提高,使得当今社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公证书达到非法目的的现象日益凸显,涉及公证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的公证书等,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证工作秩序,对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社会诚信甚至我国国际形象都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市公安局会同市司法局强强联合,开展了严厉打击涉及公证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
花样不断翻新重创社会诚信在人们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假冒者的手段层出不穷,造假、制假的种类更是五花八门、不断翻新。据市司法局及市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假冒者提供虚假证件材料主要是以学历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居多。而由于目前社会生活的多样性,造假材料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别,有些甚至令人瞠目结舌。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将新近出现比较集中的涉及公证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归结为以下几类:
1、提供虚假的证件材料到公证机构进行申请办理公证,为了达到就业、出国等目的,通过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或雇人冒充申请人申办公证,提供虚假证件材料有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甚至离婚判决书等。
2、通过以举办各种有奖活动抽取电话号码中奖的名义,以发短信为途径,通过假冒公证部门人员的“证实”,来确信活动中奖的真实性、合法性。如:“购广告彩票赢轿车大奖”活动,在派发的宣传单上面进行公司产品宣传和举办活动的设奖说明,并注明:“本活动由××公证处监督公证”,有公证员姓名、查询兑奖、公证监督专线。有的假冒者甚至通过提供骗子公司网站和伪造相似的公证处网站进行宣传,发布中奖信息和公证处查询电话。而这些电话、工作人员均为子虚乌有。
3、通过假冒公证处和公证员名义进行虚假公证,出具假冒公证书。一些熟知公证办证程序的中介人员和自称是“公证员”或者“有特殊门路”的违法犯罪分子,通过私自刻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声称能够简化手续、更加快速地出具公证书。而当事人支付高额“特殊通道公证费”后换来的却是一纸假公证文书。
建立联席机制打击刻不容缓鉴于“涉公”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在最短时间内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势头。日前,公安河西、和平分局分别对两起买卖伪造公证书案和使用伪造公证书案进行了认真查处。
2009年底,本市房管部门向天津市北方公证处核实一份申请人为林某的公证书,经查发现该公证书上的公证处印鉴、公证员签名章均系伪造,是一份套用编号但改换内容的伪造公证书。河西分局随即展开立案侦查,于2010年1月11日将违法嫌疑人宋某抓获。经查,宋某(男,30岁,天津某置业公司职员)于2009年底通过办证小广告,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份涉及房屋买卖的公证书,后通过中间人高价倒卖给当事人林某,用于办理房屋过户使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警方对宋某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09年11月,本市某银行个贷管理中心向天津市北方公证处核实一份公证书,主要内容是申请人刘某(女)委托男友金某办理和平区一处房屋买卖过户及买方贷款等事宜,用途为申请个人房贷90万元。经核查,该公证书上的公证处印鉴、公证员签名章均系伪造。经查,该房屋现为金某的母亲居住。金母称,刘某在3年前将房屋卖给金某后就已离开天津,从此销声匿迹。现案件正在全力侦办中。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侦办,警方发现,买卖、使用伪造的公证书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办理个人贷款、房产过户、因私出境等过程中,这种行为往往引发其他犯罪,危害很大,加大对涉及公证书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必须对假公证书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实施双重打击,才能取得明显成效。
为此,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相互配合建立联席机制,一方面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对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出要求。同时,明确法律依据,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公证书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和查处涉及公证书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包括以下三种行为:一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行为人在办理公证时向公证机构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结婚证件等等,企图骗取公证文书。二是伪造公证书的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伪造公证书、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伪造公证书等等。三是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公证书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公证书而进行买卖或者使用的。
造假日趋隐秘高端技术应对在现实生活中,科技越来越发达,面对手段日趋隐秘的造假者,假冒者,如何防止假冒公证、假冒公证书的出现,确保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降低因公证发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风险,成为司法公证机构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本市公证行业为预防、遏制和打击涉及公证书的违法行为发生,最新采取的几项高端科技手段:
1、身份核查。采用“居民身份识别仪”和“居民身份信息比对仪”,通过扫描仪当场采样,即时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中心比对确认,直接打印采集存档。
2、音像采集。采集留存办理涉及处分财产权益和人身关系变更的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即时视频、音频资料。
3、网络及信息平台。对虚假信息,公证员即时上报连接全市21家公证机构的办公网络系统,虚假信息提供者将被列入“黑名单”。与此同时,公证管理部门将该情况通过“公证业务信息短信平台”向全市执业公证员通报。
4、其他措施。公证机构将加大核实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被证文书以及出证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范围;此外,近期公证行业将在公证书的制作上增加更为完善的防伪措施。
总之,随着公证业务的日益发展,假冒公证行为、制作假公证书的方式将更加频繁,方式和手段也将更加花样翻新。司法公证机构能够在完善公证制度自身建设的同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加大对涉及公证书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必然能够让公证行业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可缺少的力量。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公证防受骗这些你知道吗?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法定证明制度,具有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效力的重要功能,为了防止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部门特别给您提示:
1、申办公证事项应由本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不能亲自申办的,除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以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应持经公证的委托书由受托人申办公证。2、各公证机构没有以任何方式委托授权任何单位(包括出国留学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协办、代办公证以及办理其他公证事务。3、公证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应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索取机打《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发票》。4、公证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或有关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办公证事项的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公证员是法律规定的、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执业人员。未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辅助人员或未通过年度考核合格的公证员不具有独立办理公证业务的资格。6、遇有公证书真伪查询问题,可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发现伪造、虚假公证书,可向公证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向公证机构电话核实公证书真伪,须提供被核实公证书的编号、公证事项及公证当事人姓名以及核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公证机构对电话核实公证书真伪的,答复仅限于公证书的真伪,不涉及公证书具体内容。如需核实公证书内容的,核实人应持有关信函和身份证明到公证机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