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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自首庭审时潸然泪下
被告愿卖车赔偿
驾驶分期付款而且是登记在汽车销售公司名下的重型汽车肇事,致一名妇女当场死亡,被告人谭某昨天在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受审。庭审中,死者家属对谭某和“车主”——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了约120万元的赔偿要求。
“被告人谭某,你愿意赔偿死者亲属的损失吗?”法官话音未落,谭某“噌”的一声,从座位上站起来,诚恳地说:“我尽全力赔偿他们的损失,但我经济能力有可能达不到。”面对死者亲属119万余元的赔偿要求,谭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本案刑事部分开始审理。谭某交代,他是山东省鄄城县人。2009年,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山东购买了一辆30余万元的重型自卸货车后,来天津跑运输。去年11月20日14时许,他驾驶货车行驶至新三条石大街和河北大街交口处附近时,货车与一名妇女的自行车相撞。
谭某说他当时非常害怕,于是驾驶汽车逃到河边,把车后面的牌照卸了下来。对于这个事实,谭某开始说,之所以卸下牌照是想拿着去自首。但在法官的讯问之下,他很快就改口说,自己是怕警方找到线索,才卸下牌照的。同时,公诉人出示的案件来源证明,谭某在事发后,打电话给一个朋友,朋友带他到警方交代了情况。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而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谭某的辩护律师表示,谭某虽然在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很快就去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其减轻处罚。另外,谭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卖车”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在做最后陈述时,谭某潸然泪下。据律师介绍,谭某家境一般,汽车是借钱买的。他的妻子还带着一个刚满一岁的孩子。而死者家属也表示,死者也是家中的顶梁柱,她的离去给家庭造成巨大打击。
本次开庭之后,法院将择期做出一审宣判。
卖车公司是否担责
类似案件判决不同
由于肇事汽车还在销售汽车的公司名下,死者家属对这家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们与谭某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然汽车已经出售,为什么还在汽车销售公司名下呢?销售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这样做是因为防止购车人“恶意不还款”。
分期付款货车
卖车商是车主
据天津通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孙先生介绍,目前本市有数十家销售中型以上货车的公司。和购买轿车不一样的是,购买货车分期付款的,一般不能直接将车辆登记在购买者名下。
帝梦公司的左女士对记者说,销售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货车运营风险大,而且车辆磨损严重,银行不愿提供担保。所以销售公司只能先将汽车登记在本公司,待车主还清欠款后,再将车辆登记到车主名下。
保留所有权
或可不赔偿
销售商的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给他们带来很大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车辆肇事后,车主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像本案这种情况,作为名义车主的销售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相关解释。最高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有此批复,但一些法院还是做出了销售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的判决。2008年,海南一男子驾货车出了事故,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销售汽车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国内大多数相似案件都被法院驳回。本市法院将对该案做出何种判决呢?这还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记者张家民新报记者张家民摄 通讯员刘雯管友樵宋坚宏李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