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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改革开放后,国家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多年来,这一方略逐步实现,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成就使人欣喜。上述种种现象虽不足以否定国家法治在不断进步这一事实,但如果掉以轻心,任其发展,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纠正。 |
上述种种现象虽不足以否定国家法治在不断进步这一事实,但如果掉以轻心,任其发展,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纠正。
1 法治绝不能削弱坚持法治,反对人治,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政治问题。法治社会必须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但是建立起法律制度体系,如果不能真正落实,依然不是法治。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明确阐述的:“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并非只有心怀邪恶目的者会违反法律,出于良好动机也可能无视法律。因为不受法律拘束的人治手段可以便宜地处置社会问题,迅速达到直接目的,所以对社会管理者有着极大诱惑。但是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法治与人治是格格不入、此消彼长的关系,人治意识滋长,人治手段滥用,法治建设的步伐必然迟缓、停顿,乃至倒退。上个世纪造成民族巨大灾难的“十年浩劫”,就是否定法治、盛行人治最深刻的教训。因之,真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和谐社会,就绝不能削弱国家法治建设。
2 权力必须加以制约法治要求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所有国家权力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允许个人凌驾法律、权力超越法律而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私人利益。可以随着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的方针政策,不能实现民主政治、保证公平正义,也不能成就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如果权力可以支配法律,那么就不存在法治,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就没有标准,没有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在法治不彰的年代,刘少奇同志还明确指出:“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了的,党委和政府不应干涉他们判案子……不要提执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现在更应该坚持这个思想,做到十七大党章所规定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约束权力是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持权力行使资格的需要。
3 社会稳定要靠彰显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虽然是当前最急迫、最复杂也是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但是不能成为弱化和抛弃法治,选择和强化人治的理由。越是在困难情况和复杂任务面前,越要坚持法治原则,对法治的态度不能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因人而异,以短视的目光和急功近利的动机,实用主义地对待法治。对社会矛盾不依法进行化解,为眼前需要而不择手段,会使违法行为获取好处,守法得不到利益,造成的后果是鼓励违法行为,打击守法积极性,增加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成本,损害社会长治久安。能不能坚持法治、维护社会稳定,不仅考验着执政能力,检验着司法水平,也决定着措施、对策能否最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实行法治虽会有代价,但是可以避免人治必然造成伤害人权、积累矛盾、陷入越治越乱怪圈的恶果,所以代价是必要的。
4 法治要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必要条件,树立司法权威,也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没有司法权威,就没有法律权威和效力,也就不能实现法治。司法者要履行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坚守法治原则,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公平正义,既不应越权,也不该失职。在司法实践适用政策和开展改革创新时,不能突破法律框架,妨害法律统一,也不能以降低执法严格程度、损害法律权威和牺牲公正性为代价,换取减轻任务压力和短期“社会效果”。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依法监督,是提高司法质量,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应该加强。但同时,也应注意避免造成司法活动一无是处,司法机关不可信任的社会印象。如果社会自毁长城,使司法这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失效,对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有害无益。
5 国家机关是法治意识的引导者法治建设离不开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平直接影响法治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如果社会对法治普遍淡漠,则法治建设就会减少动力而增加阻力。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弱化法治的思维和行为也会潜移默化地动摇法治大坝,使社会秩序被破坏,人的欲望将像溃决堤坝奔腾而下的洪水,造成冲毁一切的灾难。而促进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建设的进步,是国家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正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在任何地方,我们的政府都是有说服力的教员。不论是好是坏,他的榜样教育着全体公民,如果政府本身成为犯法者,那么他就孕育着对法律的蔑视,他鼓励着所有的人‘各自为法’,从而助长混乱。”国家机关只有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模范地守法护法,才能对社会发挥强大的正面引领作用。
充分警觉人治排斥法治、悄然代替法治的危险,加强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树立和巩固法治精神,防止人治回潮、法治萎缩,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更健康、顺畅地大步迈进,实现按照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维护人民利益的价值目标。(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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