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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调节”亟待扭转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指出,税收杠杆本应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现在却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加剧了贫富分化,这种“逆向调节”的负作用亟待引起关注并予以扭转。
针对目前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逆调节”问题,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和专家认为,要改变税收“调低难调高”的局面,当务之急是要强化现有的征管措施,将该收的税收上来。同时通过调整完善现有的税收政策制度,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从而公平税赋,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正效应”。
“关键还在于税务部门想不想把税收上来,愿不愿意多费些力气,把该征的税一分不少地收上来。”湖南省耒阳市一位税务干部说。
如何打破信息割据完善征信体系,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资产收入监管?辽宁一位基层地税局干部说,就单个而言,如今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程度都比较高,但总体看,各部门却是风马牛不相及,也缺乏一个部门来驾驭和管理所有的信息。“现在我们要了解其他一些部门的信息,还得找熟人先喝酒才能掌握,这种信息获取难度和成本太高了。”
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措施,以地区为单位,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基础信息实行定期交换,打破隔阂,实现共享,建立一个庞大的税源监控体系,从而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信息,加强监控,有效征管。
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和专家呼吁,对高收入者增加税收调节措施,如调整资源税,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开征消费税、物业税等。对小规模纳税人和普通百姓减轻税负,增加他们的收入。另外,税收要对社会捐赠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富人为社会福利事业和一些公共事业作出贡献,鼓励更多富人捐赠,发挥其对国民收入三次分配的作用,缩小社会公民的收入差距。
针对各地财政均等状况,中央政府要充分发挥均等化转移支付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在补助数量、分配结构、拨款方式等方面进行改善,提高均等化绩效。通过中央政府有效的均等化措施,提高地方政府财力,弥补由于纵向财政不均等而造成的地方政府财政困境。通过均等化措施,增加贫穷地区的政府财力,弥补由于横向财政竞争而加剧的横向财政不均等,使这些地区的公共支出能够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公共需求,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亟待完善的分税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在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失衡”上下功夫。经过多次财权调整,较好解决了自1980年代以来地方财力过大的问题,削弱了“诸侯”的经济实力,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这一制度创新,为创造中国经济“奇迹”、促进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过程中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的化解、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分税制只解决了财政关系问题的一个方面。学者张曙光撰文指出:“政府竞争既包括地区政府间的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也包括部门政府间的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形成了"诸侯经济",部门政府间的竞争形成了"王爷经济",如果说地区间竞争还具有某些生产和创利作用,那么,部门间竞争则带有更多的垄断特征和分利性质。”
立足于财政视角,分税制在注重解决“诸侯”问题的同时,却忽略了对“王爷”权力的限制,肢解了政府财权的统一性。收入上,大量的预算外、制度外收入,国有垄断集团税后利润等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以“部门”利益的方式“自主”运行。部分学者研究显示,其收入规模约为财政预算内的30%~40%。支出上,则出现了比例化、泛法化的倾向,“各路大臣都分钱”,“公共财政”形同“部门财政”。
有数字显示,2005年,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达239项,其金额占转移支付总金额的64%。有的中央专项金额小至十万八万,而且带着“龙套”一直“落实”到基层。有些专项资金,实质上是“财权部门化”的体现,即各部门作为“第二财政”在参与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过多地体现为部门利益,极易产生“寻租”行为,加之需要地方政府层层“配套”,成为中央各部门“条条”干预地方政府“块块”的重要载体。近些年,审计署刮起的“审计风暴”,更显示出违规违纪金额越来越大的非正常变动态势。“财权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等问题的泛滥,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浪费了财政资源,降低了分税制体制改革功效。所以,在新一轮财政体制调整过程中,一定要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通过完善各项财政法规制度、深化政府预算改革、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和实行“金财工程”等措施,确保政府财政权的完整、统一,从根本上遏制“王爷经济”现象。
以法律的形式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间的收入范围、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划分财政权、划分财政立法权,是确保分税制财政体制科学、民主、规范、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发达国家财政法治化程度相比,与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凸显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层次比较低、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有关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容,只在《宪法》中简单地提了一笔,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作详细规定。相关法规只停留在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基础上,而且对事权、财权、转移支付等内容也是粗线条地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就目前财政体制法治性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是“人治”大于“法治”,“上级”决定“下级”,“随意”代替“稳定”,政府间“事权”、“财权”、“转移支付”等重大事项调整,往往只是依据政府或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体制只能建构在法治化基础之上。借鉴国际经验,当务之急是研究出台《政府间财政关系法》《转移支付法》,修订《预算法》,以“法”的形式规范政府间财政行为,实现“人治”财政向“法治”财政的重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