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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受贿一案进行了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5月3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节,被告人杨贤才利用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单位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陈卓伦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1830438.2元。
经查,被告人杨贤才家庭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34795461.51元。其中包括杨贤才受贿所得折合人民币11830438.2元和其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7411853.85元。被告人杨贤才对价值人民币16946352.39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5月3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贤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