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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与老伴儿去年10月在某旅行社报名赴日旅游,并交纳了押金共计8万元,旅行社承诺回国后即可返还。回国后旅行社拒绝返还押金,理由是要求我们将签证、机票等交还给旅行社。请问律师:旅行社的要求是否合法? ——冯达
律师解答
冯先生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出境游押金的退还问题做明确的规定。押金的交付和返还事宜属于旅行社和消费者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现实生活中,旅行社为了防止游客滞留境外,影响其信用,一般会在游客出行前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该笔押金的交付和返还条件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返还押金的条件和方式且该项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严格遵守。
因此,您是否应当将签证及机票交给旅行社,要看合同中是否对此进行了专门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此约定,则您需要履行交付签证及机票的义务,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则旅行社借口游客未交付相关证照票据而拒绝返还押金则属于以不正当理由扣留消费者押金,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您可以向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押金。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张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