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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表示,去年在整治非法营运中发生所谓“钓鱼执法”事件,暴露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着薄弱环节,影响了整个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以往,政府部门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时,对执法单位要求较多,对一线执法人员的规范未予足够重视。《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法制专家表示,《规范》是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在全国省级政府中是第一家。
罚没款不得用作奖励
《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力推“柔性执法”
上海市法制办表示,两份新文件将着力推行“柔性执法”,这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可以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新文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不易保管物不暂扣
新文件对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暂扣及拆违中当事人合法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不易保管的物品,原则上不予暂扣处理,还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保管义务、留存证据责任以及保管不得收费的原则。同时,新文件也强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公开。
又讯:记者从9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获悉,上海市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工作要求。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表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克服特权思想,用好执法权,不越权、不失职,寓管理于服务和教育之中;抓住程序规范这一关键环节,制度建设要科学严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积极主动回应媒体监督,从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介绍说,上海市即将出台的这两份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首先是强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如规范强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
其次是着力推行“柔性执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再者是注重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执法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暂扣合法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于不易保管的物品,原则上不予暂扣处理;规范还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暂扣财物过程中的保管义务、留存证据责任以及保管不得收费的原则。
这两份文件还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杜绝执法不作为、执法推诿等问题;规定了分类分步执法模式,要求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