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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高先生与女友刘女士相恋期间,曾赠与刘女士白金手镯、项链、耳环等物品,后两人未能步入婚姻殿堂,就首饰及其他相关花费的性质和归属产生分歧,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的赠与行为以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法律行为,现双方分手客观上造成婚姻目的无法成就,故一审判处刘女士返还首饰价款及其他相应花费。
高先生与刘女士于2009年4月经婚姻介绍所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同居生活。其间,高先生曾给刘女士购买价值5200元的白金手镯,价值10000余元的白金戒指、项链、耳环。2009年12月,高先生给刘女士购买价值450元的药贴,并为其缴纳千余元美容费及3600元驾校学车费。2010年1月21日双方分手,分手后高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上述财物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相关物品的价款及其他费用。
刘女士辩称,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4个多月,高某并未买过首饰,其他的一些花费也属于生活费用,且恋爱期间,高某又和其他女人在一起,故不同意高先生诉请。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在恋爱期间为刘女士购买白金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的行为虽属自愿,但其主观上是为达到成婚之目的,即高先生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而刘女士接受上述钱财的行为,表明是对高先生主观意愿的认可,现因双方分手后,在客观上已造成婚姻目的无法成就的结果,故根据上述物品的礼品性质及所附条件未成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一审判处刘女士返还高先生白金手镯、戒指、项链等价款7600元,并返还驾校学习费3600元。(记者周苏晋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