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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重庆籍男子唐某在津多年以放“高利贷”为业,后铤而走险从原籍购买冰毒,由马仔运至天津贩卖,短短3个月间贩运毒品达1.3公斤。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几名被告人进行宣判,主犯唐某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判处死缓。
重庆籍男子唐某40岁出头,曾有盗窃、抢劫前科,在津多年以放“高利贷”为业。2009年2月,唐某与本市人刘某结识,二人商定由唐某从重庆购毒,运至天津后刘某贩卖。
2009年3月,唐某以每克230元价格从重庆购冰毒300克,后为防“不测”进行人毒分离。唐某找到同乡赵某,商定每次给赵某10000元“好处费”让其帮助运毒。4月上旬,赵某携冰毒乘火车到津,用唐某提供的资金在和平区某大厦租住,后与乘飞机而来的唐某会和。唐某将毒品以每克350元卖给刘某,刘某继续以每克430-450元不等贩卖他人。5月,唐某故技重施。这次赵某从重庆运来冰毒多达1公斤多。6月上旬,唐某到津见到赵某,先携100克冰毒至开发区某酒店给刘某“验货”,刘某十分满意并提出再购500克,唐某遂打电话给赵某让其再携500克到酒店。刘某给付唐某、赵某毒资15万元后,把毒品贩卖。
2009年6月上旬,警方侦查抓获一名瘾君子杨某,从其身上收缴冰毒12克。杨某交代毒品从刘某手中购买,警方顺藤摸瓜,进一步将刘某、唐某抓获,并从唐某处收缴冰毒445克。唐某提供赵某居住地址,警方抓获赵某。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赵某以谋利为目的,异地购买毒品来津并向刘某出售,唐某、赵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唐某、赵某均起主要作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唐某、赵某系主犯,刘某为从犯。唐某、刘某归案后均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杨某购买毒品吸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综上,法院判处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赵某、刘某无期徒刑,三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000元。
律师说法
2009年获得天津市最佳青年刑辩律师的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本案中唐某、刘某、赵某行为均触犯《刑法》第347条第二款(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某则触犯《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刘律师同时提醒,除本案涉及常见的毒品犯罪外,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也属犯罪。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