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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但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镇大堡村部分群众和个体私营开发商为了赚钱“顶风作案”,上百亩耕地被用来搞开发或改为其它用途。(6月23日《新消息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再次要求对基本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三不”赫然其中:不得随便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相关的法律政策,足以体现出国家对土地保护的重视。这不仅有利于巩固农业的基本地位,促进农业发展,更有利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事实一再证明,耕地一旦遭毁坏,恢复原貌往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同时,一旦农民彻底失去土地,其权益很难得到长远保障。因此,国家在着力保障村民承包土地权益的同时,也附于一些义务,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等。
很明显,大堡村村民为了求得眼前利益,私自卖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理应得到制止。其实,从“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对涉嫌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现场制止并要求恢复原貌”,我们不难倒推出,村民私自卖地给个体私营开发商,是不合理的;而从新闻中“农田成片被占”、“连片开发的居民区”、“圈地后建成的小庄园”等描叙,我们也不难看出,部分村民私自卖地之举,并非只在今朝今夕,而是有些时日,甚至有些年月了。基于此,我们不禁要问,村民私自卖地之行为在较大范围内已存在了相当长一段时期,缘何当地政府就全然不知呢?究竟是真的被蒙在鼓里,还是故意装聋作哑?
事实上,不管当地政府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都可视为不作为。根据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发包方(村委会)应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而在村民私自卖地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关的管理、监督在抱头大睡。这好比街上正在发生一起抢劫案,而旁边的警察却一直高枕无忧,你能说警察没有责任吗?
回到村民私自卖地来说,村民为寻求短期的高额回报,有着卖地的冲动和举动,并不难理解;个体经营开发商为了倒卖土地或开厂,以寻求更高额的收益,不惜违规买地、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对于他们这种商人的趋利性,我们或许也不难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此买卖过程视法律法规不顾,视农业、农村、农民的长远发展不顾,这就必须受到第三方的依法约制了。而很遗憾,我们看到的是当地政府的袖手旁观,如此不作为,简直让人怀疑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必要性。作者:邓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