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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学军通讯员戴伟东)昨天,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对李杰、李煜等13名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分子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李杰出资11万元指派被告人刘云峰乘飞机到四川省成都市从叶兵(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回津贩卖。刘云峰在成都以每克34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8袋总计339.33克后,通过某快运公司运回天津。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云峰到某快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取藏匿有该毒品的两个纸箱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收缴甲基苯丙胺339.33克以及毒资800元。当日中午,李杰因与刘云峰失去联系,遂通知被告人范树增将放在其暂住处的毒品转移。当日下午,范树增携带毒品到其暂住处附近的驴肉火烧店内等候李杰时被民警抓获。
2009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段晓红来到被告人李健在西青区曹庄子花卉市场经营的天津金派犬业饲养场,离开时将随身携带的2袋计437.41克甲基苯丙胺暂存李健处。次日下午,段晓红到天津金派犬业饲养场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李杰、李健亦被抓获。
被告人李东多次从李杰和被告人范树增处购买海洛因,并向吸毒人员王志刚等人贩卖。2009年2月27日,吸毒人员刚强欲购买海洛因,因联系不到李杰而给李东打电话,李东介绍其到河东区富民路天琴里小区找范树增购买。2月28日,李东在河西区泗水道被民警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收缴毒资1300元、手机2部,在其汽车内收缴海洛因5袋计1.53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云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段晓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范树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