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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根)由于近年来汽车召回事件频繁发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显得更为迫切。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改当中,未来部门规章将“升级”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据了解,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认为,该规定缺乏有效监管,违规成本太低,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汽车企业主动召回积极性不够,被动召回程序又十分繁琐。
据有关人士透露,此次规定升级后,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汽车召回现象频发的原因是汽车生产商新车型推出过快,未经过长时间反复测试,难以发现隐患问题,由于急于扩张市场,扩大产能,将未经长时间全面检测和未成熟车型推向市场,导致缺陷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