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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父亲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孟先生认为院方有医疗过错,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院方没有保存好病历,不能举证证明其无过错应担责,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审判令院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1万余元。
孟先生的父亲因冠心病于2007年7月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当时在孟先生的要求下,双方共同封存了病历。随后,孟先生将封存的部分病历拿走,并给院方出具了一张字条。后双方发生纠纷。孟先生认为,在对其父的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责任。几经协商调解不成,孟先生于今年5月起诉至河西区法院,请求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纠纷的相关条例,判令院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452585元。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院方的申请,委托天津市河西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因双方对病历真实性分歧较大,鉴定最终没能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病历是鉴定的重要证据,院方有义务保存好。本案中,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将封存的病历让原告方孟先生拿走;而庭审中又以无法认定孟先生手中的病历是否为当时封存的病历、是否拆封为由,不认可其手中病历的真实性,致使无法进行鉴定。院方就其有无医疗过错不能举证,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应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非孟先生主张适用的《民法通则》,故一审判令院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医事诉讼及医事赔偿应有其自身的规则和特点。因此,医患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赔偿项目与范围也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赔偿纠纷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记者周苏晋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