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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将心爱的宠物犬送到一家名犬俱乐部配种,成功后又将8只幼崽寄养在该处。据该市民称,两个多月后待其去看小狗时竟发现全部感染了犬瘟病毒,最终有4只死亡,市民为此与俱乐部老板对簿公堂。由于不能证明狗患病及死亡与寄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市民的诉求一审被河西区法院驳回。
据市民韩某称,她在网上得知本市市民郑某开办了名犬俱乐部,经营宠物美容、宠物寄养、宠物托管等业务,便于2009年找到郑某夫妇,要求其为宠物犬阿拉斯加雪橇犬“非非”与郑某所有的宠物犬阿拉斯加雪橇犬“泰山”进行交配,并支付配狗费5500元。后“非非”于2009年10月29日产下8只幼崽,此后直到今年1月24日,8只幼崽都寄养在郑某夫妇处。韩某称,其共计支付给郑某宠物寄养费万余元。由于幼崽需要注射疫苗,韩某按照郑某要求预先支付了疫苗费用6160元。但在今年1月17日韩某看望幼崽时,却发现8只幼崽有便血等异常情况。次日,韩某将其中3只幼崽送至宠物医院治疗,经检测确诊为犬瘟病毒感染。此后,8只小狗陆续被送至该医院,经诊断全部感染犬瘟病毒。经治疗,4只康复、4只死亡。韩某为此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事后,韩某多次找郑某夫妇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韩某认为,小狗感染病毒是因郑某夫妇照顾不周造成的,于是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寄养费、疫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计3万余元。
对于原告韩某所述情况,被告郑某提出异议。郑某称,韩某带走狗的时候狗是健康的,且寄养期间郑某按时给狗打了疫苗。今年1月24日韩某将狗带走时,还有两针疫苗没打,郑某就把这两针的钱退给了韩某。郑某表示不清楚韩某带到医院治疗的狗是否是寄养在郑某处的狗,而且认为狗的死亡与是否打疫苗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韩某诉求。
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所有的4只宠物犬的死亡与寄养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本案中,原告将自己的宠物犬送到被告处寄养,并向被告交纳寄养费,被告收取寄养费并提供寄养服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合同成立。原告已依约履行了缴纳寄养费及疫苗费的义务,被告则提供了寄养服务,并为原告所有的8只宠物犬注射了疫苗,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8只宠物犬因被告照顾不周,未注射疫苗导致4只死亡、4只患病的情况,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患病及死亡的宠物犬是在被告处寄养的宠物犬,也不能证明该狗患病及死亡的情况与寄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