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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你的父母由于路途较远无法前来,我是代替他们来的,你有什么问题,有什么心里话都可以告诉我。”7月9日下午,担任“临时家长”的王老师在看守所内跟阿健进行了深入沟通。这是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首次实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享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未成年人,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往往不愿或不能及时到场。据了解,在和平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外来的未成年人及在押未成年人占有较大比例,但由于其父母在外地无法赶来或者无法进入看守所,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维护。针对此情况,和平检察院联合公安和平分局于7月1日出台《关于询问在押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在押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押外地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参加讯问时做出具体规定,由合适成年人作为临时监护人代为行使部分监护权利,以维护在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7岁的阿健是和平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涉嫌入室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今年4月4日至11日,阿健伙同邻村的张某等4人从广东来到天津,经预谋、分工并准备好工具后,多次入室进行盗窃,仅7天的时间便入室盗窃钱物总价值近4万元。犯罪嫌疑人阿健因涉嫌盗窃罪于6月2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的检察官在对阿健的父母邮寄告知书后,对方并没有与检察院取得联系。据此,和平检察院根据《意见》的规定,在征得阿健同意后,专门邀请社区关护教育未成年人工作站的王老师作为“合适成年人”担任阿健的“临时家长”,代替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接受委托后,王老师向检察官了解了阿健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及涉案事实。7月9日上午,王老师同检察官一起来到看守所。在询问开始之前,鉴于阿健对案件的恐惧和抵触心理,王老师从他的兴趣爱好、家庭情况等方面,与其进行交谈,并询问他的健康状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害等,渐渐缓解了他的紧张情绪。在随后的询问中,阿健认罪态度良好,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王老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了对阿健讯问的全程,在提讯结束后,阿健和王老师也分别阅看讯问笔录,在核对无误后双方均签字确认。
新闻链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或审判(含二审)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能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其适用对象是未满十八周岁或讯问时已满十八周岁,但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押犯罪嫌疑人。 (记者邹雪通讯员何伟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