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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自己的高粱地里布下电网后,男子韩某一心想电几只兔子。为了达到目的,他还煞有介事地拉朋友入股儿。不料兔子没电到,却将一名壮汉置于死地。近日,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韩某和其同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其同伙董某有期徒刑5年。
男子韩某是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和董某一起在静海县团泊水库合伙承包土地种高粱。2009年10月,二人收获高粱后,韩某开始想在高粱地里下电网电兔子。接受审讯时,韩某说:“我买来了‘逆变器’、铁丝,让董某和我一起电兔子,费用二人承担,电到兔子给董某算一股儿。”董某同意了。
2009年10月28日15:00,韩某、董某和他们雇用的司机李某,将电兔子的工具拉到了高粱地里。然后,在韩某的指挥下,几人开始在高粱地里及道路上布设电网,并接通了电源,韩某等人在未设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离开高粱地。然后一起来到了大堤上的窝铺里,“守网待兔”。
17:00,韩某骑着摩托车来到高粱地查看,发现一名壮汉倒在了电网旁边,脉搏根本不跳了。韩某拨打了“120”,之后,他又让朋友开来小卡车,将壮汉抬上车后驱车迎着救护车驶去。小卡车与救护车在大丰堆镇相遇,救护车将壮汉送到医院后,该人还是没能救活。
接下来,民警讯问道:“你们布设电网后,是否有人看护?”韩某说,当时他雇用的人都下班了,以为不会有人来了,所以没有安排人看护。“你知道布设电网会产生什么后果吗?”民警又问道。韩某说:“我不清楚,我买工具的时候,人家说不会有危险。”
据悉,案发后,二被告人为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880余元,后来又赔偿了其家属2.1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又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万元。李某也赔偿了1.6万元。
焦点争论二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检察机关经审查,指控韩某和董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韩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其辩护人表示,韩某的行为是一种过失犯罪。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也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私自布设电网,危及公共安全,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韩某首先提出犯意,系主犯。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官提醒做事要考虑他人安全
静海法院法官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侵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从主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法官表示,希望群众在实施具体行为时,一定要考虑公共的安全。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可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