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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布《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不同伤残等级的优抚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医疗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照《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其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起付标准以下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大额医疗费救助参保费用,由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负担。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按照《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执行。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全额支付,所在单位为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困难企业、三类退出企业而无力支付的,由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其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在社区卫生机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和急诊费用,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