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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女儿与前夫共同生活期间,母亲为这对小夫妻出资买车,花钱为他们的居室装修。在女儿离婚后,她又给付“前女婿”财产折价款并代女儿偿还房屋贷款。而后,这对母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女儿离婚后分得的那套房屋产权归母亲、女儿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处置等。随后,女儿却先后两次以那套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母亲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可是,由于产权证上写的是女儿的名字,母亲的诉求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原审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女儿钟某与其前夫于2007年上半年贷款购房一套。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钟某的母亲苗某为女儿、女婿买车出资5万元,为他们购得的那套房屋装修出资7万元。2007年11月,钟某离婚,那套房屋归其所有。而这时,苗某又出资替女儿偿还了3万元房贷,并给付“前女婿”共同财产折价款11万元。2008年3月,诉争房屋登记过户至钟某名下。苗某并不愿白白付出这一切,于2008年4月15日和女儿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那套房屋真实产权归苗某所有;钟某未征得母亲同意,不得对此房屋做任何处置;钟某今后的婚姻状况与这套房屋产权无关。可是,钟某其后并未遵守与母亲的协议,而是在当年5月和2009年7月分别两次用诉争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母女俩因此发生矛盾,母亲随即将女儿告上法庭。
原审法院和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均认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钟某和前夫离婚后,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依法进行了权属登记,其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原、被告虽在“母女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人为母亲,但并未就此到相关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的变更和登记,因此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对苗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母亲给女儿花了不少钱的问题,母亲可据证向女儿另行主张权利。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