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9月起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有法可依
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记者从天津市房管局召开的贯彻《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发布会上获悉,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悉,房屋产权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也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通过立法解决了房屋权属方面的复杂矛盾和问题,规范了登记程序,保障了交易安全,解决了一直困扰群众的购房后长期拿不到产权证的问题,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1、扩大了房屋登记范围。此次《条例》中,对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准予登记,是保护群众权利的重要措施。《权属登记条例》不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且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非商品房和宅基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实现了权属登记的城乡一体化。
2、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使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通过查询权属登记簿,了解房屋权属真实状况,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
3、建立预告登记制度。《权属登记条例》规定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的房屋,他人不得处分。
4、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针对部分购房群众长期拿不到产权证问题,《权属登记条例》第59条规定2002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情况,申请人可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材料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无异议的,准予产权登记。
5、对各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主要包括: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市房管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由市房管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导致登记错误,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保护利用好历史风貌建筑,继承和弘扬天津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天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发展战略意义。
1、规定历史风貌建筑确定条件。《风貌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且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①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②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③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④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⑤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⑥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⑦名人故居;⑧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此外,符合以上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2、确定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及保护要求。《风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风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①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②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③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3、《风貌保护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权利义务。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4、《风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9种禁止行为。①禁止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②禁止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③禁止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④禁止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⑤禁止违章圈占道路、胡同;⑥禁止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⑦禁止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⑧禁止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⑨禁止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此外,依据《风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还研究提出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的确认原则:①特殊保护级别:建筑风格特征明显,建筑科学技术、施工工艺、历史和人文综合价值高,社会影响大的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中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均属于特殊保护级别。②重点保护级别:建筑风格特征较明显,建筑科学技术、价值较高;历史和人文综合价值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历史风貌建筑。③一般保护级别:有一定的建筑风格特征;具有一定的建筑科学技术、价值;一定的历史和人文综合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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