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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国成被告脚抹油我快逃刑事拘留抓了!
天津北方网讯:在随单位赴非洲援建期间,一男子因琐事与同事发生矛盾,并持砍刀将对方砍伤。回国后,被害人向宝坻警方报警。男子负罪潜逃后,于日前被抓获归案。法学专家认为,尽管本案犯罪发生在国外,但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触犯刑律的,同样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今年43岁的史某,是本市宝坻区人。2008年2月,他和同事付某等人作为某发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一起来到非洲刚果(金)的科卢维奇市从事开发建设工作。
去年5月14日,两人在工地上因琐事发生口角,越说越激动的两人在工地上滚作一团。互相厮打中,史某顺手抄起一把砍刀将付某的左面部砍伤。
因案发地在国外等诸多不便原因,付某当时没有报警。今年7月初,两人随公司撤回国内,被害人付某来到公安宝坻分局刑侦二大队报案。警方迅速立案并展开侦查,经法医鉴定,付某面部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
当办案民警准备对史某进行传唤时,他却畏罪潜逃。随着侦查的深入,办案民警通过走访、调查获取了充分的证据。日前,民警将史某抓获,在时隔一年之后,史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坻警方刑事拘留。截至发稿时,因史某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史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专家释法
一年后报警按规没过期
在国外犯法国内有权管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刑法专家刘士心教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一般轻伤害案件的追诉期为五年,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史某在时隔一年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
刘教授认为,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案件,犯罪地在国外,犯罪嫌疑人又是中国公民,我国司法机关和犯罪地的司法机关都有权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对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犯罪行为侵犯的是我国国家利益或公民的利益,就应该由我国司法机关管辖为宜;如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外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且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在国外司法机关手中,则由外国司法机关处理为宜;如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我国和外国的国家或公民利益,则主要侵犯了哪一方的利益就由哪一国司法机关管辖。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回到了我国境内,即使他侵犯了外国的国家或公民利益,根据“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而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外国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既是中国公民,其犯罪侵犯的也是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也没在国外受到法律制裁,回到国内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是完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