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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鹏俊案二审判决一出,立刻引起人们的关注。关注点在于对他的罚金数额由8500万元改为5万元。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差额?罚金数额的改变是否和蒲县监察局的行政处罚有关?
9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想,二审改判应该与行政处罚有关。因为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对当事人的违法违纪所得全部予以没收、追缴,再对其判处巨额罚金的话,有失公平。因为不管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都是国家公权力,对同一个人同一件事,不能有两次处罚。”
有网友指出,既然“一事不再罚”,为什么一审判决后,蒲县监察局还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相对于同类罚种而言的,不排除重罚吸收轻罚的情形。比如当刑事处罚(重罚)先于行政处罚(轻罚)程序时,不同罚种的处罚应继续适用,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已判处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为人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如法院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罚金、财产罚或人身自由刑)后,行政机关可以对行为人给予不同罚种(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罚。两者并不矛盾,不影响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有网友认为,此案二审改判,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就是当行政处罚(轻罚)先于刑事处罚(重罚)程序时,刑事处罚主体应遵循重罚吸收轻罚的吸收原则。如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刑;已经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