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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
第五条把保护基本农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以乡镇为单位,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乡镇和村对辖区基本农田登记造册,村委会按照现有土地经营承包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
第八条基本农田应逐块定位、划界,在醒目位置统一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标明责任人、四至范围、土地面积、保护职责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来源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县部分17元/平方米。
第十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也要严格保护。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时,必须按照程序办理征转供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用。
(未完转下期)
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