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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日前发布通知,本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因精神病、传染病等在专科疾病就医的,可直接到指定范围以内的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联网结算待遇。同时确定了本市第三批包括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等51家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
据了解,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伤残抚恤的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据介绍,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3千元以下部分救助20%;3001元至6千元部分救助30%;6001元至1万元部分救助40%;10001元至2万元部分救助45%;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对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补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万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万元以上部分补助8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万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万元以上部分补助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千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千元至1万元(含)部分补助40%;1万元以上部分补助55%。(记者狄慧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