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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男子张某驾驶一辆油罐车由南向北途经某县收费站时,和同车的吴某因交费问题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之后,吴某开车故意撞向在车前阻拦的收费站工作人员黄某。黄某左腿被轧伤后住院手术治疗,左腿大部分截肢。其伤情经鉴定为三级伤残。经查,张某和吴某均系马某的雇员。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吴某提起公诉。黄某以吴某和其雇主马某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行为?或者说对于吴某的故意撞人行为,其雇主马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刘淑霞
撞人行为亦是在履行职务
我们的观点是,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马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结合本案,吴某因缴费问题开车故意撞向在车前阻拦的收费站工作人员黄某,造成其严重伤害。缴费行为是为完成雇主交代的任务,吴某的行为看似超出授权范围与履行职务无关,但是从内在联系上讲,吴某本应该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然后正常地通过收费站,这是其本应该履行的职务行为,但其拒绝缴纳通行费,并因交费事宜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意欲闯过收费站,这些行为虽有不妥,但是本身也是在履行职务,只不过是不正当地履行职务。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
司机掐死人公司赔巨款
吴某的故意撞人行为是因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其雇主马某应与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类似的案例有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夫妇的女儿被巴士公司售票员掐死一案,法院判决巴士公司连带赔偿晏教授夫妇75万元,理由是在工作中实施的侵权,属于职务行为。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阮大强
由雇主担责缺乏法律依据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雇员履行与职务有关的或经过雇主授意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与职务有关的一切行为不能都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案例所述,我认为吴某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甚至后来开车撞向黄某,应属在职务范围之外,是吴某的个人行为,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光华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担其责
应该说,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据案情介绍,马某与吴某之间已经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马某对吴某提供劳务的过程没有指挥的权利,也没有管理的义务。另外,吴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具有判断能力,对行为的后果具有预见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方式具有控制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所以我认为,本案中马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