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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在母亲死亡后,在没有将母亲遗留下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便在一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牵线搭桥下,和别人签订了买卖房屋约定,并收取了对方定金。在约定期限内没能如约交付房屋,结果被买主告上法庭。然而,法官在审理本案中认为,男子并非诉争房屋的主人,因此三方签订的这份约定是无效的。
2010年1月4日,买主韩刚在一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介绍下,决定向赵鹏购买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上一套建筑面积为62.93平方米的住房,双方约定成交价为78万元。虽然赵鹏已经明确告知这套房屋是其母亲死亡后的遗产,目前还没有过户到他的名下,他只是拥有该房屋唯一的合法继承权,并承诺在办理继承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由其承担。韩刚似乎对这桩买卖比较满意,不仅当日便交付两万元给赵鹏作为定金,而且在自己交纳居间方服务费7800元之后,又自愿承担了赵鹏应交纳的服务费6700元和居间方贷款服务费600元,共计15100元。
双方约定,2010年4月22日至6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后,交付房款。但到了约定的6月22日,韩刚携款到这家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处办手续时却被告知,赵鹏的继承手续未办理完毕,房产证未办下来。随即,韩刚将赵鹏告上法庭,要求与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全额退还其交纳的服务费15100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等。
庭审中,赵鹏表示由于某些原因,他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没有办完继承手续,但过后不久就办好了,房本写在了他弟弟的名下。在约定中,他和韩刚并没有约定哪天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他没有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第三人的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述称,根据合同,赵鹏只是承诺自己为合法继承人,并没有承诺诉争房屋过户至韩刚名下。该合同应继续履行。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份三方合意后签订的买卖合约是无效合同,因为合同表明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赵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该合同无效。而合同订立后,赵鹏仍未取得该房屋处分权。此外,该合同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但赵鹏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至时,仍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同时,韩刚和第三人在与赵鹏签订合同时,明知其对该房屋没有取得处分权,仍与之签订合同,也存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三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无效,赵鹏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两万元,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居间服务费和贷款服务费15100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