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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009年6月,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何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公交车尚未停稳时开启车门,使站在车门处准备下车的肖老太太跌出车外。肖老太太右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花费1.2095万元。出院后,肖老太太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被告汽车运输公司提出,本案公交车已投保商业保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肖老太太骨折确系被告汽车运输公司的公交车驾驶员何某违反操作规程所致,遂判令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评析:这是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汽车运输公司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肖老太太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系客运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系旅客,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系承运人。
其次,原告受伤发生于汽车运输公司履行客运合同期间。肖老太太与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自她上车买票后成立,待她抵达目的公交站下车后终止。
第三,肖老太太受伤是汽车运输公司所致。客运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如果不能证明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何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公交车尚未停稳便开启车门,使肖老太太跌出车外受伤。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客运合同的当事人,鉴于其与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系商业保险合同关系,汽车运输公司可以在赔偿原告肖老太太后按照商业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律师答疑
读者李先生:2008年6月8日,我的朋友李林借给我的另一个朋友陈宏2万元钱,我在借条上保证人的位置签上了字,双方约定于2009年12月底还款,但陈宏至今未还。李林现在要我偿还,我该怎么办?
王佰光律师:你已免除保证责任,对这2万元可不承担。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在你没有与李林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的六个月,即“2009年12月底”还款期后的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