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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供热站把我们的供热合同拿走了。”昨日,家住河西区儒林园的孙先生向本报反映,正式供热开始了,但由于要换新合同,供热站把旧合同收走了。孙先生疑惑,如果在采暖期出现供热问题,没有合同靠什么维权?没签新合同前,已被收走的旧合同是否还有效?对此,供热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今年6月1日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未来全市范围内或将更换合同文本,旧合同拿走不等于作废,请市民放心。
【居民疑惑】
合同拿走几个月没有音信
据孙先生介绍,今年7月他交暖气费时,听说要换新合同,因此他把旧合同带去了。“当时供热站就把旧合同留下了。我问他们什么时候能换,他们说用不了多长时间,到时给我打电话。没想到一直等到现在都没信儿。”孙先生说,供暖期到了,他最担心的是留在供热站的旧合同还有没有效力,如果无效了,新合同还没签,出了问题该如何维权?
据了解,被收走旧合同的不止孙先生一家,也不止他居住的一个小区。居民手中没有合同,心中难免嘀咕。
【供热答疑】
拿走不等于作废市民放心
随后,记者就此事向属地供热站及河西区供热办进行询问,两家单位均表示,有这么回事。“今年交暖气费的时候,把旧合同收走了。”河西区供热办的工作人员表示,旧合同没作废,虽然不在居民手里,但依然有效力。因为要换新合同,将旧合同收上来工作更方便些。属地供热站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暖气如果出现问题,还是要找供热站维修,供热站也会照合同履行职责,具体何时能换新合同,对方表示还不清楚。“新合同下来之后,我们会在各小区贴通知,统一到各个办理地点去签。”
另据市供热办介绍,全市用户的供热合同的确要更换,其中的内容要根据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制定,目前具体的范本及新合同的更换时间尚未确定,但更换新合同的时间应该快了。另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新合同的范本制定后,更换新合同的具体操作是由属地的供热站实施的,对于用户反映的有的供热站已经将旧合同收回,应该是在为更换新合同做准备。
新闻延伸
温度不低于18℃或将写进新合同
已经废止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住房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温度应达到16℃(±2℃)标准。但今年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另外,《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记者王旭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