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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家住四川宜宾的工程师陈先生到天津一家公司应聘时,被该公司以“乙肝大三阳”为由拒绝录用。陈先生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违法,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昨天,在北辰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陈先生和被告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给付其补偿款6万元。
原告陈先生原系大型国有企业的脱硫工程师。他在诉状中称,可耐福石膏板(江苏)有限公司通过猎头公司联系到他,并邀请他参加应聘。
他先后参加了两次面试,但可耐福石膏板(江苏)有限公司以公司正在筹建、尚未投产为由,通知他到可耐福石膏板(天津)有限公司任职,并于2008年7月31日向他传真了天津公司拟聘用他的《拟聘用通知书》。其中约定,他与天津公司的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为每月1.4万元。同年8月12日,陈先生按天津公司要求到指定医院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该公司遂以公司规定不能录用乙肝大三阳的人为由,拒绝录用陈某。日前,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陈某以侵犯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为由,将天津公司和江苏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10万元。
陈先生认为,国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就业促进法》规定,用工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本案开庭后,法官经过10多次调解,终于在昨日促使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天津公司给付原告补偿款6万元。昨天,该款已经当庭给付,陈先生做出了撤诉的决定。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