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3个无业女青年,用盗取的身份证复印件办出111张信用卡,疯狂套现171万余元。案件审理结束,3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刑。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向相关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以此案为契机,加快建立、完善信用卡资金流动监管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情回放
冒用他人身份办卡套现
2008年以前,王某和邓某曾在滨江道某大型百货商场租过柜台做生意,知道那里的人事部经常招用导购人员,并收有这些人的大量身份证复印件。
2008年4月,她们先是冒用这家百货卖场工作人员的身份,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套现1000元。生意不干了以后,她们打起了人事部那些身份证复印件的主意。据她们交代,她们进入人事部后,由一个人和工作人员搭讪,另一人偷拿那些复印件。
同年10月,她们编造了“柴某某”“付某某”等93人的信息,声称这些人是天津市一些大医院的职工,填写银行的《信用卡申请表》,又伪造了冒领信用卡所需的其他资料,并连同虚假信用卡申请表寄到或送到银行,取得了几家银行共93张信用卡。之后,她们按信用卡的最高授信额度,通过天津、北京两地多个POS机透支套现,共计121万余元。
2009年1月,她们如法炮制,将假冒人员的身份虚构成本市某大学员工。为此,她们还派出一人到上述学校的传达室将信用卡领走。这一次,她们套现了45万余元。
经和平区检察院公诉,前不久,和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三被告人均被认定犯有诈骗罪,主犯王某、邓某分别获刑13年、10年,张某被判缓刑。
案件反思
警惕性不强监管不到位
和平区检察院认为,通过此案可以发现一系列问题。
首先就是忽视防范,警惕性不强。银行方面过于追求发卡数量和信用卡使用手续费,经办人员存在经验不足、警惕性不高的问题,没有对申请人按规定进行资信调查就核准发卡。
其次,信用卡资金流动监管措施也不到位。银行很少主动对持卡人进行监管和跟踪服务,导致欺诈风险增加。“本案中,三被告同一天内在同一商户有连号的签购单,银行既没有要求商户提供合理属实的证明,也没向持卡人核实。”
司法建议
完善监管措施严格审查
检察官建议,与信用卡诈骗有关的银行,首先要迅速核查损失并报案,认清金融安全与经营管理之间的关系,尽一切可能减少损失,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和防范意识。
当然,关键之处还在于建立完善的信用卡资金流动监管措施。要认真审核商户交来的单据,对无持卡人签字、有重签迹象等情况的单据,作退单处理。如果确属商户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业务单据,收单行须负责向商户追讨,并由特约商户承担损失。
还有就是改进信用卡资信审查模式,严格审查手续。银行应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基本情况,必须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保证人。经审理同意发卡的,发卡行应通知申请人本人领卡,不准任何人为他人代领主卡。领卡时还要认真查验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要通知申请人和保证人一同前来领卡,当面签订领卡保证协议。各发卡柜台要配备经公安部门核准的身份证鉴定仪,以查验申请人、保证人身份证的合法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