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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和平区检察院公布了一起重大盗取他人身份信息案。三名年龄在20岁左右的女孩盗取滨江道一家大型商场近百名员工信息,然后使用变声电话等作案工具,欺骗电话核实的银行工作人员,从而骗领111张信用卡。日前,三名被告人已经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和平区检察院向涉案银行提出了“黄色预警级别”的检察建议。
案件回放
骗领111张信用卡 非法套现171万元
王某和邓某曾在滨江道某大商场内工作。2008年10月起,王某与邓某共同合谋,多次从滨江道某大型商场营业部盗取大量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将盗取或编造的80余人的身份信息,以四家医院职工为名,欺骗某银行发放信用卡68张。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1月,她们按信用卡最高授信额度,通过多家商户POS机刷卡透支套现人民币109万余元。为欺骗银行电话问询人员,她们使用变声电话。如被问询者的身份为男,她们就将声音调成男性。
2009年1月,王某指使张某与其一起,以大学教职工为名,又骗取某银行发放信用卡28张。王某伙同张某将25张信用卡按最高授信额度,通过邮币市场个体商户刷卡套现人民币45万元。另3张信用卡被银行冻结,无法使用。另外,王某还伙同邓某以同样手段在另两家银行作案多起。综上所述,王某等从3家银行冒领信用卡共计111张,诈骗金额人民币171万余元。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半,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平区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建议制度。检察建议共分为“绿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其中红色的级别是最高的。
记者调查
代替办卡很普遍 银行发卡审查松
和平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发现银行在信用卡犯罪防范措施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忽视信用卡诈骗犯罪防范工作,警惕意识不强。银行过于追求发卡数量和信用卡使用手续费。而信用卡经办人员在受理办卡申请业务时,存在经验不足、警惕性不高的问题,没有对申请人按规定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就核准发卡。另外,银行还存在信用卡资金流动监管措施不到位;不予报案,放纵犯罪,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
现在银行在发卡时是不是已经吸取教训了呢?前天,记者来到位于河西区大沽南路的三家银行暗访,体验了银行在发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上周三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交通银行某营业部,一位年轻的女性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记者。记者问:“我要为弟弟办张信用卡,他不能亲自办理,我能替他办一张吗?”听完记者的话,工作人员简单询问了记者的“弟弟”的工作和收入情况,还询问了记者的“弟弟”在交通银行是否有存款和办过卡。在得到否定的答复后,她表示没有存款也可以办。而且申请人不必亲自来银行,别人拿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明的复印件来就可以了。办完卡后,银行要对申请人进行电话查询。记者发现,该银行的做法与上述信用卡诈骗案中的3家银行的做法如出一辙,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条件。
但是,记者发现,各家银行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当天下午3时20分许,记者来到工商银行河西某支行。该银行的一位中年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在该行办信用卡不仅要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明,而且必须要自己亲自来办理,此外还要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清单。她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有人冒领信用卡。
在暗访中记者发现,有些银行还存在着第三种做法。招商银行某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在该营业部办理信用卡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明,但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前来办理。记者发现,虽然该做法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犯罪分子冒领信用卡,但还是存在一定的漏洞。
检察院建议
信用卡审查应上门核实
和平区检察院向银行提出检察建议。首先,信用卡资信审查要严格,银行应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除电话核实外,应尽可能上门核实或书面核实;对资信把握不准的申请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保证人。领卡时须由领卡人在领卡协议上当面签字。其次,对经常不按规定的操作受卡,屡纠屡犯的商户进行清理。再有,银行员工要加强法律意识。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