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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昨日,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工商登记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规定了新兴行业市场主体准入的基本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文件已明确的新兴产业、行业、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或项目的,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意见》还制定了多项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服务措施,其中包括: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名称体现新兴行业特点,如“股权投资”、“国际保理”和“新能源技术”等。允许新兴行业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可将“院、所”等组织形式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用,作为公司组织形式使用。
放宽经营范围。新兴行业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依据申请人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相应的类别予以核定经营范围。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商业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类金融等企业。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放宽出资方式。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积极引导各类民间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新兴行业。对投资新兴行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新兴行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鼓励申请人以公司股权、债权等方式向公司制企业出资。 (记者扈嘉怡通讯员王毅鹏陈克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