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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此次市工商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相关文件已明确的新兴产业、行业、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对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从事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或项目的,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服务措施。首先是放宽了新兴行业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名称体现新兴行业特点。如“股权投资”、“国际保理”和“新能源技术”等。允许新兴行业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可将“院、所”等组织形式与“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用,作为公司组织形式使用。
新兴行业经营范围在登记注册时也放宽了,新兴行业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依据申请人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相应的类别予以核定经营范围。
《意见》还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商业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类金融等企业。登记机关对使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进行登记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内注明“集中办公区”字样。
注册资本缴付可延期根据《意见》,新兴行业市场主体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对投资新兴行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新兴行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鼓励申请人以公司股权、债权等方式向公司制企业出资。采用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以及股权出售等股权激励方式的,予以登记。
支持新兴行业拓展市场《意见》积极支持新兴行业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模式和现代物流等方式拓展市场。
支持企业通过加盟经营、连锁经营等形式拓展市场。加大对股权出资、债权出资、股权出质、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服务,积极帮助行业集群内各类市场主体激活资本要素,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新兴行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本市八大优势支柱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重点推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以行业龙头企业带动中小型企业专门化发展,形成新兴行业产业链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多元化发展、结构合理的行业集群。
放宽集团注册登记条件《意见》对新兴行业组建集团登记条件也进行了调整,申请组建科技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意见》指出,工商部门将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专业化配套企业和新型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通过联合、并购和品牌经营等现代方式联合中小企业,提高行业集聚度。支持产学研结合,对于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建新兴行业实体,或者企业设立(兼并)国内外研发机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予以积极支持。
帮扶有侧重 服务个性化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将积极为新兴行业重大、重点项目的引进和发展创造条件。对区域发展带动性强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原则,认真做好登记辅导,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的企业开展个性化、针对性服务。对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各类经济功能区需一次性申请设立(变更、改制)多个企业的,开展“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的团体化登记服务。(记者徐晶晶通讯员王毅鹏陈克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