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倚靠电梯门时门扇突然翻转,租户林某跌入电梯井后身体多处受伤。伤好之后,林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租房时未在相关部门登记,也未向物业公司明示,因而不与物业公司形成合同关系,驳回林某的诉求。
林某和同事租住在本市东丽区某小区402室。案发当日中午,林某和同事回到租住处,等候电梯期间,林某的肩背倚靠到电梯门,门扇突然翻转,林某掉入电梯井。同事见状赶忙上前施救,但林某还没爬上来,又被下降的电梯卡住。经报警求助,民警会同消防人员将电梯门扇锯开,救出林某并送往医院。经诊断,林某的伤情为双下肢挤压伤,腰椎横突骨折,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用7500元。
出院后,林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事故电梯的维护、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危险,属于违约,应赔偿其损失。被告物业公司则称,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东丽法院查明,早在林某租房之前,402室的业主就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由被告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包括电梯“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后原告及同事与402室业主签订了租房协议,物业费也由林某等人交给房东,再由房东转交给物业公司。不过,就租房的事情,林某等人并未通知被告,也没有去房管部门登记。
东丽区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作为合同的双方应当是互相明知。但原告不能证实其就居住在该处并与该房屋业主达成协议,并向被告进行了明示,因而不能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记者陈遇冬 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