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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因故与高速公路收费员发生矛盾,后实施殴打,致对方手指骨折,构成轻微伤。被依法行政拘留及罚款后,男子被伤者起诉。伤者认为自己因受伤而“休假半年”,因而主张对方赔偿半年的误工费用。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主张“休假半年”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生活常理,因此对误工费仅部分认定。
据查,高速公路收费员李梅,与司机赵亮素有矛盾。事发当日恰逢赵亮开车经过她的收费窗口,根据李梅的叙述,赵亮先是无端辱骂,待找回零钱时又打她的手,致使零钱落地,后赵亮把车停靠在收费站旁边后,再度返回闯入收费厅内殴打李梅。之后,赵亮又返回车内取出镐棒,破坏收费厅。
李梅表示,自己受伤就医后被诊断为手中指末节基底部骨折,腿部皮下淤青紫;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在家休养了半年。赵亮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后,李梅委托律师起诉赵亮,索要医疗、误工、交通、鉴定等费用共计22000余元。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应对原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和法医鉴定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伤势较轻,其主张半年误工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生活常理,酌定为4个月7500余元。综上,一审判决赵亮赔偿李梅相关损失10200余元。(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田光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