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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上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轻轨、地铁、私家车或骑电动车、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可能很多人都说不清楚。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以上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本月30日9时至11时,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将做客12333,介绍国务院新《条例》,并就新旧《条例》内容主要变化、如何申报工伤、工伤认定范围、工伤等级鉴定、工伤待遇标准等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咨询。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条例》比原《条例》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凸显6大变化。
变化1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变化2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将认定范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变化3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变化4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变化5增加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变化6加大工伤保险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对工伤待遇垫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另外,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这些规定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更好地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