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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一男子将租来的汽车另卖他人。日前,经北辰区法院审理,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两位低价收车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市无业男子刘某,2009年5月与北辰区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桑塔纳汽车15日,约定价格为日租金160元、保证金5000元。刘某支付上款后并驾车离开,以2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河南人吴某和杨某。而吴某和杨某明知该桑塔纳汽车来历不明,仍以低于市场价格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车价格58000元。同年7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骗的公司为尽快将车辆“赎回”,支付25000元给吴某。随后,吴某、杨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信任,骗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犯罪并应判处刑罚。鉴于刘某案发后退缴赃款25000元(后发还被骗公司),吴某、杨某系自首,均自愿认罪且认缴罚金,故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判决,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吴某、杨某分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罚金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