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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已过不惑之年,2008年秋从东北老家来塘沽打工。昨日,李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两年来他从未回过家,只能通过频繁的电话联系来缓解对八旬老父母的思念。“想爹妈了就拿起电话唠唠嗑儿。”李先生说,不回家是因为有难言之隐,自己在外打工这两年没少吃苦,回家见面后怕父母见到后担心自己。
李先生看到本报关于新老年人保障法拟规定子女须常回家探望父母的规定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自责,“可能法律出台后,能让一些有各种借口不回家探望父母的子女,多回家几趟。这样对缓解老人家思念子女之情有益。”
但李先生质疑以法律形式规定子女探望父母次数的可行度。“多久回家一次算是‘常回家看看’?一年至少几次?如果这个要用法律界定,我是不是已经违法了?”李先生认为,“常回家”概念过于笼统,而且子女回家次数也应该“量力而行”。
争议二:“依法常回家”谁来监管?近日,记者在社区走访时发现,不少居民对这条法律还有一个比较大的质疑,子女是否“依法常回家”难以监督。“总不能让居委会弄个账本,儿女回家一趟就做个登记吧。”开发区翠亨社区68岁的姚阿姨认为,没人能站出来监督子女是否常回家,儿女是否“依法常回家”难以监管,而且由谁监管、怎么监管都是问题。不仅姚阿姨这样认为,塘沽吉庆里的退休干部白大爷也对法律制定后的实施监管问题充满疑虑,“就算子女没法常回来,谁又舍得把他们告到法院去?”
塘沽向阳街和平里居委会辖区是典型的“老人区”,小区居民超过半数以上都是空巢或者独居的老人。已做了9年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王永兰告诉记者,社区里很多老人的子女都不在身边,有的还远在国外。“常听老人念叨想念子女,但他们对子女无法常回家表示理解。”
王永兰主任认为,关于“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可以约束子女行为,但对现实生活中融合老人与子女之间的感情难以真正起到作用。“子女常回家看望父母尽孝道是一种传统美德,关键还是靠自觉。实在无法常回家的子女,可以多给爸妈打电话聊聊天,多关心他们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记者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