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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上海即将开征房产税的消息,引起社会热议。我前面已经谈过几次房产税了,现在想拿些事实与大家探讨、分享。
理论上说,国外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的主要税种,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1、国外房地产税的实际情况看一下发达国家。1999年,美国房地产税占所有税收收人的比重为9.2%,英国为8.4%,加拿大为8.3%,日本为8%,新西兰为5.7%,澳大利亚为4.4%,法国为4.2%,冰岛为2.8%,爱尔兰为1.9%,荷兰为1.9%,意大利为,1.8%,德国为1.2%,葡萄牙为1.2%。
相应地,在这些发达国家,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收收人的比重也相当高。美国的比重为73%,英国为99%,加拿大为84%,日本为28%,新西兰为91%,澳大利亚为100%,法国为23%,冰岛为15%,爱尔兰为100%,荷兰为62%,意大利为33%,德国为15%,葡萄牙为19%。
除了上面列出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房地产税在财政收人方面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23个发展中国家和20个转型国家上世纪90年代房地产税占国民经济总值的比重分别为0.42%和0.54%。
2、经验与事实中的问题首先,看得出来,在发达国家,房产税在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高。但是,这也同时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主要靠房产税,并不依靠其他税种了,或者根本就没有其他收入和其他税种,象澳大利亚和爱尔兰。我们是首先减少其他税种,再开征房产税吗?请问重庆、上海的方案是这样的吗?
其次,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房产税征收比例不高的事实,很难指望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转型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并不支撑着一点。
最后,房产税真的能打压房价吗?看看美国、看看日本,房产税并不能从中长期决定房价水平的高低,那只是政府从房地产收益中抽走的一部分而已。即使短期内有效,本质上也只是降下来的房价的部分,被政府拿走了,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有责任心地把这部分收益用在中低收入者身上。
3、我的观点我们讨论的房产税,必须有前提条件:
首先,要想使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首先得减除或砍掉地方政府的其他租、税、费收入形式。这是基本的条件,否则,“简单加税”岂不是增加百姓和社会经济的税负吗?
其次,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有严格的预算管理为前提,尤其是地方城市政府,收入和支出保持严格的对应性。没有很好的支出理由,根本不可能被议会审批通过加税法案;一旦开征,收入必须专门用于预定用途,随意变动用途是违法的。我们达到了这样的条件吗?
再次,中央提出开征房产税,得到地方政府的拥护,背后的真正原因是地方政府想打压房价吗?中央喊打压房价的时候,“国N条”纷纷出台的时候,地方政府配合了吗?现在中央讨论房产税,地方政府抢先实行,是配合中央调控房价吗?笔者持怀疑态度,相信中央政府也不傻。
最后,不能不说,现有的税收中,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有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除了税之外,还有土地出让金、各种收费项目。对住宅开征房产税,难道不需要先“简化税种、减轻税负”吗?这不仅仅是开发环节、交易环节和持有环节之间的问题,本质上是还是个分配的问题,能让百姓真的少掏一点吗?
所以,我一直认为,房产税的开征,必须以财税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减少居民税负、优化税种结构为前提条件,体现“简化税种、减轻税负”的原则。否则,开征即是不合理的,也根本指望不上会有什么好的效果。唯一的效果是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而且还是“土地财政”,因为房产税也属于土地组税费范畴!(丛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