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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讯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三区发展,市工商局、市农委联合制定了《支持农村公司制企业发展的意见》,放宽名称核准条件、放宽经营范围、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缴付限制、放宽企业住所的限制等十三条新政将有力促进农村公司制企业发展。
据介绍,十三条新政将重点支持、引导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科技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家院等发展为公司制企业,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户创办农产品加工、生产、销售等公司制企业,鼓励农村经纪人创办经纪公司,为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生产企业和农户提供信息和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
放宽名称核准条件《意见》首先放宽了农村公司制企业注册名称的核准条件,只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名称都可以使用“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农业旅游”等作为行业表述用语。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涉农企业申请变更使用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直接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鼓励农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具有投资能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资设立公司制企业。鼓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农村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缴付限制也同时放宽,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零首付”,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首期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申请组建农业产业化、科技型企业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放宽企业住所的限制、经营范围《意见》指出,在乡镇、农村设立公司制企业,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开办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公司制企业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并引导其向农产品加工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
在农民居住社区、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注册登记费。(记者徐晶晶通讯员王毅鹏陈克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