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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九年的“解百纳”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日前,张裕A发布公告,称接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案件结果的通知。评审结果显示,“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但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可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调解:九年之争尘埃落定
从2002年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后,纷争就未间断。同年,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历经曲折后,该案终结,张裕集团仍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但经商评委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本公司和上述6家企业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王朝:我们无实质性损失
昨日,王朝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他们接受最终的结果。“张裕发布的公告符合我们几家企业与其签订的协议。”上述负责人透露,在商评委介入调解的情况下,包括王朝在内的几家企业与张裕签订了和解协议,也签订了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的合同。“我们提出来的和解方案是张裕主动撤回商标注册,张裕方面没有同意。商评委提出来的和解协议是我们不再对‘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而我们可以无条件、无偿、无限期使用。为了全行业的发展,我们最终做出了让步。”该人士同时表示:“尽管商标属于张裕所有,但对我们6家企业来说,该怎么用就怎么用,没有实质性损失。”
专家:“后补”保护应反省
既然“解百纳”商标为张裕所有,为何上述6家企业仍可继续使用?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院长白长虹表示,商标被注册后其他企业仍可使用一般有两种情况。“首先,存在使用在先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在商标A被注册前,已有一些企业在使用,即使商标后来被注册,上述企业依旧可以继续使用。当然,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其次,在商标所有者授权使用或特许使用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可以使用已被注册的商标。”
谈及“解百纳”商标纷争,白长虹表示,从中可以看出,商标所有权所属企业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对“解百纳”品牌的专用性没有进行很好保护。“值得企业反省的是,其在品牌保护上的行为其实是属于后补的。”
事件回顾
九年“解百纳”之争
2001年5月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2年4月国家商标局下发注册证书,但遭到业内企业联合反对。反对企业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业的公共资源,任何企业都无权私自占有。
2002年7月国家商标局认定“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名称,并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张裕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08年5月商评委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6月,上述四家企业对商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威龙公司撤回了对商评委的起诉。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关于“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判决书认定: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第5115号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双方当事人均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据此,商评委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随后,中粮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17日北京高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做出裁定。
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争议各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下,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许可相关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其他葡萄酒企业(包括洋葡萄酒)使用“解百纳”商标均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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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提振张裕股价
受张裕仍为“解百纳”商标合法持有人消息提振,张裕A股价昨日结束持续下跌,上涨3.91%,报收91.92元。张裕A上市逾十年,公司股价曾两次站上百元大关。去年9月,在公司澄清“卡斯特集团与张裕闹分家”传言后,股价最高上涨至9月30日的125.48元。去年10月以来,张裕A随大盘调整大幅下挫,截至2010年12月31日,股价比10月初下跌超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