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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朱健邱淼淼)一古玩商以9万元价款从一同行手中买下一个瓷瓶,为避免上当,还要求同行写下保证书,保此瓶确为清光绪官窑瓷瓶。未料,双方还是为此闹上了法庭。买方称此瓶经鉴定是工艺品,要求退货,而卖方却称买方要退的瓶子并不是其出售的那一个。日前,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买方不能证明讼争的瓶子是其与卖方买卖之物,故判决驳回了买方诉求。
孟某与侯某都是古玩经营商,双方经常进行业务往来。2010年10月25日下午,侯某电话通知孟某有一件清光绪官窑“茶叶末”瓶想要出售,孟某听后即到侯某店铺去察看。据孟某称,由于他不能肯定此瓶是否真的是清光绪官窑瓷器,一直犹豫不决,侯某见状便称其可以写个书面保证,保此瓶:1、光绪官窑;2、保老;3、没残、没修、完整。孟某见有侯某的书面保证,便以9万元的实际价格购得该瓶。当月26日上午,孟某持该瓶到本市文物处进行鉴定,被告知此瓶只是个现代工艺品,根本不是清光绪官窑瓷器。
孟某得知后即采取激烈手段,向侯某主张退瓶返款,侯某搪塞、躲避,孟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侯某返还购瓶款,逾期返款按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侯某提出,原告准备退回的瓶并非被告出售的“茶叶末”瓶。原告本可以鉴定后再付款,但其没有这么做,而是让被告写保证,后单独拿此瓶去鉴定,现在要退瓶,被告有理由怀疑其目的,所以不同意其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该笔业务买卖时已当即货、款两清,现原告以所购买的“茶叶末”瓶并非被告所承诺的品质要求退货、退款,因原告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讼争之物品系原、被告双方买卖之物,且被告否认讼争之物为原物,所以原告的诉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