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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先生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在开发区一家企业做设备维修员,这期间,经常被单位要求加班。辞职时,冼先生意外发现单位每月结算给他的加班费并不是按法律规定的2倍工资,而是1.5倍工资,粗略计算近两年时间内单位少支付他的加班费共计7000余元。冼先生到劳动仲裁部门求助,要求单位补发他应得的那部分费用。但原工作单位却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了一份冼先生从没见过的签到表,“那份签到表上根本就没有我的签字,而且只有周一到周五的记录。”由于当时冼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签到表的真实性,劳动仲裁部门认定无法为其追回费用。前两天,冼先生终于在整理工作资料时发现一张有领导签名的设备维修单,恰好就是周末加班时间签署的。
律师支招:这张维修单能否为冼先生挽回名誉和损失?为此,记者咨询了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赵律师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原工作单位有责任向劳动仲裁部门搜集提交证据。冼先生也有义务对单位提交的证据进行驳斥,如当时没有驳斥则在某种程度上视为认可。如无法立即提供证据,可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去开发区法院上诉,但现在已经超过了上诉时效。此外,一张设备维修单只能证明签署当天冼先生在加班,却不能证明他经常加班。“建议冼先生找到原工作单位报到卡、打卡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或者请求原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记者张文弟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