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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领取保险金工作及时有效合规地开展,从而达到降低风险、减少纠纷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天津市公证协会和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金涉及继承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
公证范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多人并无法确定的;家庭关系复杂、对领取保险金存有纠纷等情形的;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支付保险金的,可以依法办理公证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办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公证内容:继承人身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关系等;继承份额:包括享受保险金比例份额等;最终领取人;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其他内容。
工作流程:被公证的相关人员持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公证。被公证的相关人员持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向保险公司申办领取有关保险金事宜。